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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31   阅读次数:

为严格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学校职工的工作行为,建立高效、务实的管理机制,根据大学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对象及时间
    第一条  全体教职工每日实行指纹签到。
    第二条  签到时间:
       上午上班:7:00—7:45       中午下班:11:40—13:00
     
下午上班:13:30—14:30    下午下班:17:50—晚自习结束
    第三条  没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年满55岁的男教工,满50岁的女教工上班签到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二章  出勤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要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私自外出,上班时间不得回公寓处理私事。
    第五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六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守办公制度,不串岗、不上网玩游戏、购物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将孩子带入工作场合。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  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教职工实行坐班制。上下班时间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其他特殊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活老师、校医参照本办法由总务处考核。
第四章  请假类别
    第十条   类别
    1. 事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确有重要事情需亲自处理,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方可离岗。
    2. 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3. 产假及哺乳时间: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如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处理。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每天可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允许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丧假: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病故,允许休假七天。
    5.探亲假:教职工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规定条件者,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
    6. 婚假:婚假三天。
第五章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教师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需经教务主任批准;二天以内经主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人员、教辅人员、总务后勤人员请假一天以内需经各处室主任批准,二天以内经主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各处(室)负责人、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校期间因事离岗须办理暂离手续,累计8小时按一天计。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急事、急病不能到岗者(一天以内),必须提前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须在返校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两天以上者,必须持大学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亲友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假期结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一天向主管领导请假,返校后及时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八条  凡因故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第六章  考勤统计与奖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劳酬对等,教职工请假执行人事部门政策规定,扣除相应档案工资岗位津贴;年终绩效、课时、奖励等实行工作时间计算,即从总费用中除以出勤天数发放。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 请事假(病假)扣发本人工资,扣发标准为:(每月累计)
    病假:1-13天每天扣发20元;14-19天扣发半月岗位津贴;20天以上扣除全部岗位津贴。
    事假:1-7天每天扣发30元;8-14天扣发半月岗位津贴;15天以上扣除全部岗位津贴。

    2. 班主任请假,除按第十九条第一款标准扣发工资外,同时扣发班主任津贴费。
    3. 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照日平均岗位津贴的2倍扣发;2-3天扣发半月岗位津贴;3-7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天以上按自动离岗处理。
    4. 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育假、节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执行大学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上班迟到、早退、未签到者每次扣发10元。上课迟到、早退,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升旗、教工大会、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发30元。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教职工出全勤,学校设“全勤奖”,每月无请假、迟到、早退、未签到者,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50元全勤奖励。(实行绩效考核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考勤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包括请假、出门条、签到记录等),每月5号前将员工出勤情况报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严格管理、人性关怀相结合的原则,每人每月允许有4次因故不签到(不予扣款,但须进行统计,不按照全勤对待)。每月超过10次迟到、早退或者没有签到者,由主管副校长进行诫勉谈话。每月超过15次迟到、早退或者没有签到者,由学校发出通报批评。每学期累计出现二次通报批评者,扣除一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9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遵照大学相关制度执行。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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