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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中学关于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19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2015)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健全领导机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李筱英
副组长:韩党卫   张书民
办公室主任:刘  杰
成员:  寇建国   王  旭   王联科   王忠俊   徐恒明
    二、有偿补课包括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含退二线教师但在岗)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中小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或管理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个人或多人组成班子,在校内、外租(借)场地或在自己家里从事有偿家教并从中获利;
    2.利用职务之便招收学生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
    3.教师之间相互为对方介绍有偿家教生源或为其他社会家教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4.利用学校校舍、活动场所及其它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5.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给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并收取费用。
    6.擅自在校外兼职兼课或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三、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包括
    学校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或校外租赁房屋,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及其它休息时间对学生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学校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文化课,收取费用。
    2.学校将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租借给民办机构或其他人员补课办班,并从中获取利益。 
    3.学校暗示或默许在职教师在校或在外租借场地给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办班,并从中获取利益。
    4.学校默许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引导、介绍、强制学生参加家教机构、民办学校或个人举办、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并在这些培训机构兼职兼课获取报酬。
    四、惩处办法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对违纪老师、部门负责人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违纪教师的处理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一律退回违规所得,教师师德评价、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一律一票否决,通报批评。二次违纪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职称晋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且屡教不改者,学校予以解聘。
   (二)对所在年级组、处室的处理
    各处室、年级组、备课组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补课,违反者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三)对处室、年级组、备课组负责人的处理
    对查实有组织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所在部门,要追究负责人责任,并勒令停职检查;情节严重者,调离相应岗位。
   (四)对其他情况的处理
    对违规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签订《责任书》,将工作落实到位。学校成立“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与每位教师签订《责任书》,层层抓落实。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年级组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规定》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维护人民教师良好形象。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广大党员必须带头执行《规定》,主动接受师生监督。学校也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监督。  
    本规定由“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1月18日
 
附:教育部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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