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
建设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示范学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高中教育发展全局,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为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普通高中教育做出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省级示范高中”)的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高中,是指经省教育厅评审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
确定为省级示范高中,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办学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省级示范高中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其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级示范高中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改革、示范、帮扶、高质量、有特色”的要求办学。
第五条省级示范高中管理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在促进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帮扶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学校高标准达到省级标准化高中满三年后,才能申报省级示范高中。
第七条学校能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和政策法规,有明确、科学、合理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效,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第八条校长符合《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规定,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有很高的综合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师资队伍符合编制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适应教育教学的要求。学校师德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第九条学校能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文件精神,注重发挥学校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学校德育工作目标明确,德育机构、德育队伍、德育教育基地、德育教育途径和措施健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德育工作网络;学校德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条学校能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充分发展,关注不同类型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学业成绩提高和综合素质发展得到家长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学校在各类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表现优秀。
第十一条学校能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开齐体育、艺术、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课程,开足课时;能保证学生开展各种课余体育艺术活动;重视学校卫生设施和条件改善,无突发性群体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学校教科研工作机构健全,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到位,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活动扎实有效,对外交流活跃,教科研成果呈现方式多样,水平普遍较高,全校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研究氛围。
第十三条学校建筑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教学设施设备和其它教学资源满足教学和学生发展需要。学校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学校发展,能够按时足额拨付学校各项经费,没有挪用、平调学校预算外收入现象。
第十四条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课程计划,没有违规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复读班和补课班的行为;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能严格执行有关招生和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形成了明显的办学特色和良好的校风,在德育工作、教育教学和综合管理的若干主要方面,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在申报省级示范高中时,能制定完善的对口帮扶薄弱学校工作方案,帮扶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保障条件落实,工作计划与实施步骤操作性较强。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省级示范高中建设重点放在学校的示范性上,引导学校在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以及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成为其它学校学习的榜样。
第十八条把示范学校建设与改造和扶持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凡申报示范学校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出加强薄弱高中的规划、措施,并卓有成效,避免加大学校之间差距,注重整体提高普通高中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要高度重视学校的“软件”建设,关注学校的内涵发展,引导学校积极进行办学思想、教研教改、师资队伍、课程实施、学生发展、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要充分发挥学校在创建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学校依据内涵式发展的需求制定发展规划,构建自我评价机制,增强办学过程中的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规模效益分析科学定位办学规模,避免盲目追求超大规模。学校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改善办学条件,注重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各项建设要充分体现教育特点,要适应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要求,保证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对学生学习和教师发展直接有效的项目中去。
第二十二条省级示范高中的评估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坚持以评估促进学校反思、发展和进步为目标,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二十三条省级示范高中实行示范年限制度,期限为六年。学校被认定为示范学校满六年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示范学校和被帮扶学校进行综合性评估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对办学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在整改期内得不到解决者,将由省教育厅撤消其示范学校资格。
第四章 评估验收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申报、评估与命名
1. 组织领导
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成立“陕西省示范高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的示范高中建设情况进行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估组,负责组织对各市(区)示范高中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学校的申报材料预审、评估。
2. 规划
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各校实际情况,对区域内部分省级标准化高中(含各类民办高中学校)做出分年度建设和评估规划,制定建设方案,并上报省级示范高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上统一做出实施规划。确定每一所学校进行评估验收的时间。
3. 自评
按规划进行评估验收的学校,要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党、政、工、团及教职工代表等,严格按照省上颁布的《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进行逐项自评,做出自评结论,经学校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9月底前写出自评报告,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4. 申报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审核并确认基本达到省级示范高中标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正式向省教育厅申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
5. 验收
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至6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研讨、问卷调查、听课评课、查阅资料、观察巡视等方式进行。评估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并对帮扶学校发生的变化进行考察。评估验收要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
6. 公布
陕西省示范高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并听取市、县、学校和社会各方意见,经省示范高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教育厅命名“陕西省省级示范高中”,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