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文件服务器

 

 

 

西北农业大学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  情节特别轻微的;

()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有较严重后果的,

    ()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  屡犯不改的;

    ()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

()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  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  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  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  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  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       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网站维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 负责人:李华 网管员:姬燕 电话:029-87092770 地址:陕西·杨凌 邮编:7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