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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矫正个案谈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发布日期:2015-09-25   阅读次数:

[作者:中华司法所      转贴自: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  

一、个案分析
  目前青少年在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占的比例不大,考虑到青少年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条件较为类似,因此采用个案分析的形式对如何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讨。通过实例的详细分析,从特殊性中发现一般性,有助于为今后开展青少年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蔡某,男, 1989 年 4 月 7 日 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就读。 2004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蔡某与王某、施某、谢某四人在本市秀德大厦附近,殴打在校生陈某并抢走一部诺基亚 6820 型手机(价值人民币 2377 元)及在校生黄某的人民币 10 元。 2004 年 10 月 31 日 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七元。
  二、特点分析
  从蔡某的案例,可以从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
  1. 突发性。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蔡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
  2. 团伙化。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蔡某以及其他五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
  3. 低龄化。近年来 , 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 18 岁左右,其中 14-16 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 6 名被告,均未满 18 周岁,其中蔡某及其同案犯王某还未满 16 周岁。
  4. 反复性。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蔡某的其中两名同案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抢劫。
  三、原因分析
  在对于本案蔡某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中,除了自身因素以外,有三个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
  1. 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蔡某恰恰缺乏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的贫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激烈竞争和贫富差距。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容易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极端追求和滩涂享受。蔡某家庭贫困,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是残疾人,家里每月的收入仅来自三百多元的低保金,所以蔡某对物质方面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加之父母平时缺少对其在金钱和物质方面的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在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并将近一半的赃款与同案犯挥霍消费。
  二是父母文化不高。蔡某的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在对蔡某的教育上具有一定困难,对其的管教也较为松懈。蔡某曾有一次殴打其同案犯王某,但是其父母只是代替蔡某承担了王某的医药费,并未意识到该不良行为严重性,没有及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纠正,使得蔡某的不良行为进一步升级成为犯罪。甚至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初始,工作人员与其父母联络时,其父母还认为是政府给其孩子判了刑,是政府影响孩子前途,而并未意识到蔡某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父母法律意识的浅薄直接削弱了家庭力量对蔡某的矫正。
  三是父母的过分溺爱。父母对视独生子女往往视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而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助长子女任性和放纵的性格。本案中蔡某的情况便是如此,由于是家中独子,蔡某深得父母宠爱。父母对其的管教极为松懈,蔡某幼时表现尚可,乐于助人,但初中阶段开始迷恋网吧,成绩下滑,不听劝告,逐步蜕变,在这其中,其父母对蔡某的变化并未引起关注和加强管教,甚至在社区矫正阶段初始时期,其父母还对蔡某的行踪进行隐瞒。父母的过度溺爱滋长了蔡某的任性和放纵的性格,对其不良行为的放任,也最终使得蔡某发展走上犯罪道路。
  2. 学校因素。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使得学校在教育上,注重学生文化知识的教育,而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较为忽视,对法制宣传也较为忽视,学生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法制观念十分薄弱。蔡某所在的职业技术学校也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问题。工作人员曾询问过蔡某谁是现任班主任,蔡某竟回答已经连续换了几个班主任,现在已经不知道是谁了,班上的同学关系也很淡漠。本案中,与蔡某共同犯罪有四人都是蔡某的同校同学,其中一名同案犯王某案发时入校才刚刚两个月,对此,学校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及时的纠正,可见,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和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上是存在一定漏洞的。
  3. 社会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媒体和文化发展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而与此同时,文化市场管理的不规范,法制教育的相对滞后,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使得一些不良的文化逐渐侵蚀了是非辨别能力较弱的青少年。网吧、游戏厅、卡拉 OK 等娱乐场所的管理不严,暴力、色情和恐怖的音像制品和书籍的打击不力,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严重不足,使得青少年本应纯净的蓝天受到污染。社会上的消极因素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本案中蔡某的性格转折点也是从沉迷网吧开始的,也是因为在网吧结识了一些风气不良的青年,才最终被引入歧途。
  四、矫正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原因,想要有效推动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就必须在矫正过程中有所针对,有所加强,有效处理好惩罚和教育的关系,制定合理的矫正个案,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一体的矫正配套体系,推动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在蔡某的具体个案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1. 配备精干的矫正小组。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吸纳社区志愿者、专家学者、政法干部、教师、高校学生、法律界人士等人才和矫正对象家长、老师和亲朋好友等进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到工作中来,形成一支活跃的生力军。因此,中华司法所特地邀请了长年从事青少年审判工作,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富有经验的薛法官和当初为蔡某进行法律援助的许律师加入了矫正小组。同时,也把蔡某的父亲列入了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协议,强调家庭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
  2. 强调思想和心理矫正。青少年情绪易波动 , 思想也较为幼稚的特点,通过心理疏导和思想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教育活动 , 加强思想矫正是十分重要的。青少年普遍具有可塑性,因此只要能够抓住其心理特点,耐心疏导和深入沟通,从心理逐渐矫正,就能帮助其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因此,在平时的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意与蔡某的沟通,通过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和每月的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的机会,争取和其深入交谈,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心理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薛法官和许律师平时工作较为繁重,因此主要是通过电话与蔡某进行沟通,并及时与司法所交流,根据蔡某的心理变化适时调整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安排公益劳动时,司法所也较为注重安排蔡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街道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强其社会责任感。蔡某 18 岁生日之时正值清明节来临之际,司法所便在英雄纪念碑前并为其举办成人宣誓仪式,通过庄严、肃穆的宣誓活动,进一步加深其的爱国主义情感,进一步加强其的宪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收到良好效果。
  3. 严格对待日常管理。根据青少年服刑意识淡薄、认知偏差及服刑表现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上不但并未因为蔡某年龄小而给予任何的放松和特殊对待,而是更加强化了对其的严格要求。由于其家教不严,学校管理也比较松懈,长期以来形成了其自由散漫、自控力差的缺点,加上之前公安机关在矫正工作方面管理较为松散,其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到位,并未意识到矫正的真正意义,组织纪律性较弱。所以,司法所通过日常管理的严格要求,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报到、按时思想汇报、按时参加公益劳动,注重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增强其的组织纪律性,并通过辅导其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矫正纪律,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4. 加强人文关怀。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处于“判逆期”,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因此,矫正工作人员在与蔡某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的进步和优点予以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事。蔡某十八岁生日当天,司法所赠送给其一张生日卡片,写上了生日贺词,矫正小组的每一个成员也都在卡片上签名祝福,使蔡某深深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温暖和爱心。事实证明,适当的给予青少年矫正对象以人文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
  5. 帮助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根据有关调查,在青少年犯罪中,闲散青少年的犯罪比例是最高的,因此帮助青少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进行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是十分重要的。蔡某目前仍在市交通职业管理学校就读,目前即将毕业,已经进入了实习阶段。对此,司法所一直十分注意掌握蔡某的学习和实习情况,了解到蔡某有继续升学的意向后,积极鼓励其参加成人自学考试,并且鼓励其认真参加实习,扎扎实实学习劳动技能,以便将来能顺利就业。司法所也已经联系了街道劳动保障所,在蔡某毕业就业之时,给予其一定的就业指导或者组织蔡某参加提供相关劳动技能的培训,尽力帮助其完成回归社会的“软着陆”。
  五、矫正效果
  通过三个多月的矫正工作,蔡某现在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深刻了许多,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认识,熟悉了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每周能够按时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能够按时参加,在公益劳动中表现也较为积极,主动性已经有了较大的增强。以前那些和其一起参加抢劫的朋友,蔡某已经不再与他们来往,开始专注于实习。蔡某目前在一家测量公司实习,生活较为充实,也学习到不少专业技能,其在实习中受益匪浅,其也能感受到劳动的快乐和成就感,这些都在其平时的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中有所体现。
  同时,通过多次的努力和沟通,蔡某的父母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也从最初的抵触情绪逐渐转化,开始能够配合司法所完成对蔡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家庭的一些困难情况也能够主动和司法所沟通。可以说,三个多月以来工作人员的努力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蔡某的情绪有时仍出现不稳定性,其家长的配合力度仍不够,较为被动,总是司法所主动上门拜访了解情况,而对蔡某的一些心理变化不能及时与司法所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矫正工作上的被动。另外,在对蔡某的心理矫治上,由于矫正工作者较为缺乏心理矫治专业知识,因此想要系统、专业的进行心理矫治,急需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需要心理治疗的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指导和参与。蔡某的学校在对蔡某的矫正工作上参与度不够等。如何借助家庭和学校的力量对青少年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如何进一步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如何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开展矫正工作以及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还可以通过那些有效措施加强矫正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实践找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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