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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家庭问题与青少年违法犯罪

发布日期:2015-12-18   阅读次数:

深圳市妇联权益部 周芦萍 余长秀

  为深入研究城市家庭问题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系及其影响,近来,我们对深圳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进行了抽样调查。此次抽样调查向市劳教一所、劳教二所,市、区法院,市、区看守所及市收容所等单位共发出调查问卷450份,回收450份,有效问卷410份。调查对象的年龄为14——25岁,其中l4——18岁和19——25岁各占50%;女性占12%;深圳户口和外来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分别占 31.5%和68.5%;在校学生占75%、失学青少年占15.3%、在职人员占77%。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状况
  1.父母的婚姻状况
  被调查对象的家庭结构不全或父母不全的占30.5%,其中14——18岁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不全的高达该年龄组被调查人数的39%。在市收容所里,我们在五个中队随机抽样调查55人,家庭全部为残缺家庭。家庭结构不全的情况当中,离婚的占13.5%;分居的占9%;父母双亡和一方死亡的占2.5%;父或母不明去向、下落不明的占5.5%。这种现状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家庭结构残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2.父母的文化和职业状况
  被调查对象的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父亲占60.5%,母亲占67.3%;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父亲占23.5%,母亲占2%;大专文化程度的父母分别占10.5%和0.7%。父母职业状况为,农民占33%;个体私营者占20%;无固定职业者占16%;职工占17%;国家公职人员占14%。其中外地户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是农民、个体私营者和无业的比例较高,占8l%;深圳户籍的则是父母为职工的占35%;其次是个体私营者和国家公职人员,分别占22%和14.6%。
  3.父母的道德素质状况
  父母有抢劫、盗窃、吸毒、贩毒、嫖娼、婚外情、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嗜好的,占被调查家庭的19%。其中未成年人家庭的“问题父母”达22%,高于成年组家庭的“问题父母”。在对市看守所抽样调查的36名青少年犯中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占30.5%。
  4.家庭经济状况
  深圳家庭与外来家庭的经济状况呈相反的走势。深圳户籍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都较好,其中人均月收入在l000元至2000元的家庭占 59%; 2000元以上的家庭占24%; 550元至1000元的占14%;54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仅占3%。而外地户籍的家庭人均收入500元以下占68%。由此可见,深圳户籍的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非是生活所迫,而外地户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家庭贫困有一定的联系。
  5.居住环境状况
  在被调查的280名外来家庭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居住环境普遍较差,有的甚至比较恶劣。有26%的人住在出租屋,有62%的人住在临时住所或流动住所(实际是些搭建的窝棚。)以上调查结果表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与家庭存在问题的关系相当紧密。有30.5%的家庭结构不全;19%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嗜好;父母受教育程度较低;近50%的外来家庭居住条件较差。这些家庭问题都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是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二、问题家庭与青少年违法犯罪
  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培育、发展的第一场所。在家庭里,青少年学到了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道德规范、行为习惯等。国内外研究证明,青少年的早期生活经验,将深刻地影响其一生。在家庭诸要素中,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父母的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家庭居住环境等等都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在这些家庭要素中出现问题,那么无疑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极其深远的消极影响。
  1.残缺家庭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时,便意味着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残缺破裂。
  深圳的残缺家庭表现形式有:(l)由离婚、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单亲家庭。据96年统计:深圳常住户口单亲家庭占4%,即有1.36万户的孩子生活在双亲中只有一方的家庭里。并且近几年我市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97年为3.76%;98年为4.37%;99年还略高于98年。(2)由婚外情、分居、配偶一方出走等问题形成的"隐性"的残缺家庭。近几年,妇联系统的信访接待中,关于婚外情、复婚、插足、非法同居、包二奶的投诉仍然突出,是家庭稳定的主要冲击波。市妇联系统的统计资料表明,97年接受“婚外情”投诉387宗,98年272宗,99年814宗。这些妇女都是在弹尽粮绝、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走进妇联的,那些暂且忍耐的、凑合的、妻妾和平共处的尚不包含在内。由婚外情引发的婚内"遗弃"问题,已经成为特区婚姻家庭中另一个难点问题。妇联系统97年受理因婚外情遗弃妻子和孩子的投诉达97宗,98年105宗,99年上半年为104宗。据调查,被遗弃的妇女年龄一般在35——45岁之间,孩子都处在受教育的年龄阶段。男方长期不回家,不给家庭生活费和孩子的教育费,不仅在情感上、精神上折磨女方,而且断绝家庭的经济来源,给女方和子女造成巨大痛苦,形成了事实上的"遗弃"。
  此外,在深圳还存在一种独特的家庭,被称作“支离型家庭”。由于历史原因,一部分家庭形成丈夫在香港工作,老人、妻子、孩子在深圳半分居式的家庭。由于男方在外忙于赚钱,无暇顾及子女,而老人和母亲文化水平不高,对孩子只知宠爱,不懂教育,孩子往往由无人管束发展到不受管束。
  破裂和残缺家庭的显著特点是缺乏父爱或母爱。研究表明:无论是单由父亲抚养的孩子,还是单由母亲抚养的孩子,都比生活在“完整型”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心理学家陈会昌等人认为:与完整家庭子女相比,离异家庭子女与同伴关系、与父母关系较差,在情绪、品德、性格、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人数比例较高。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孩子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母爱。孩子在一周岁内如果缺乏母爱就会智力迟滞;三周岁内如果得不到母爱就会性格孤僻;八、九岁时如果缺乏母爱就会个性执拗古怪而缺乏人际交往能力,并且终生难以补偿。
  从心理学上看,孩子的健全发展也离不开父爱,父爱对孩子的成长也很重要。从小失去父亲就会使男孩变得胆小怕事。性格内向,怯懦封锁,缺乏竞争勇气,办事优柔寡断,只求暂时满足,缺乏远大抱负。对女孩来说,失去父爱会对男性产生陌生感,常常惧怕被男性抛弃,因而不肯接受男性,常滋生出对男性的仇视或报复心理。
  可见,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有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往往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诸多的调查结果已反复证实了这一点,本次调查的单亲家庭占30%,其中14岁以下年龄组的高达近40%,广东省少管所的少年犯中单亲家庭也占了近三分之一。在学生生中这种个例更不少见。如原我市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赵某,本是一个成绩优异的好学生,后父母闹离婚,成绩骤然下降,父母离婚后,母亲改嫁,父亲再婚,母亲把他交给外婆带,由于外婆年迈,无法管教,他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恶习,并学会了偷窃,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又如陈某,5岁时,母亲去世,使他过早地失去了母爱,而父亲又不懂如何去关爱、照顾他,从而使他在爱的荒漠中长大。15岁时,父亲瘫痪,他不懂得去照看父亲,却像脱了缰的野马整天在外打架。
  2.家庭教育失当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心理学家认为:青少年个性发展及特征与父母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关系很大,决定着少年儿童成长的命运。然而不少家庭缺乏应有的教育子女的意识和知识,缺少科学的教育子女的方法。家庭教育不当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教育不当有以下几种类型:
  (l)自由放任型。即父母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子女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我国农村地区和城里部分经商或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这主要是由于家长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差,受"拜金主义"影响,只注意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而忽视思想教育,或只注意孩子的学业成绩而对思想教育不管不问,或干脆让孩子弃学经商,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冷漠、疏远、互不关心,使孩子形成扭曲的心态,性格内向、怪癖、冷酷、自私。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
  (2)娇纵溺爱型。这种家庭教育方式表现为,父母让子女在家庭中处于优越地位,视如掌上明珠,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精神、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久而久之,则养成子女的骄横、任性、贪图享乐、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这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尤为突出。骄纵溺爱所形成的不良习性,一旦恶性膨胀,遇到外界不良的诱因,便会导致违法犯罪。如少年犯徐某是个独生子,父亲是一个包工头,家财万贯,父母从小视其为掌上明珠,要什么给什么,他在外面打架,父亲不仅不批评教育,反而鼓励说:"好样的,这才是我的仔"。在父亲的娇宠、纵容下,徐某变成了专横自私、胡作非为、目空一切的亡命徒,终因结伙打架致伤人命,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3)粗暴生硬型。这种教育方式表现为家庭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但又缺乏科学的、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子女达不到自己的期望时,往往"恨铁不成钢"采用粗暴方法对待子女,深信“不打不成才”。有些则表现为家长平时放任子女,一经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便打骂、体罚。这些教育方法,使子女身心遭到创伤,从而产生恐惧心理,增大了与父母的隔阂,性格孤僻、冷漠、脾气暴躁、情绪自卑、行为自私,极易到社会上寻找同情和温暖。如少年犯张某,是家庭的独生子,父母对其期望很高,为了把他培养成为“音乐奇才”,拿出所有的积蓄,遍请名师,给他加压加码。张某在父母的强制之下,对音乐失去兴趣,但又不敢不听从父母的安排,因此滋生离家出走的念头。他出走后,意志消沉,并染上了毒瘾。
  在此次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对14---18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家庭不当的教育方式进行了统计:其中家长放任自流,养而不教或失去管教能力,放弃教育的占15%;对子女溺爱、娇宠、纵容的占20%;发现子女有问题,采取吊打、捆绑、禁闭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的,占17%;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包庇、赞许的占7%。在另一项调查中,子女因做错事惧怕父母打骂而经常不回家的有30%;偶尔不回家的占54%。这些数据说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都是与他们在儿童时代的恶劣家庭环境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有直接关系的。
  3.不良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家庭环境一般包括生活条件、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行为等因素。家庭环境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环境,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基本生活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受,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子女健全的人格,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必要的良好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向变态的方向发展,往往是造成子女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
  不良的家庭环境主要表现为:
  (1)家庭关系的对抗性家庭关系的对抗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公开表露愤怒、攻击和敌对情绪。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父母离婚前或父母脾气暴燥、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在此次的抽样调查中,父母经常吵架的占20%;据另一次对全市家庭暴力的抽样调查,150份问卷中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占50%以上,其中80%以上是丈夫殴打妻子。这种家庭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孩子没有欢乐,享受不到父爱、母爱和家庭的温馨,有的只是恐惧、忧虑和失望。研究表明:双亲不和比双亲不全对子女更有消极影响。这种家庭成长的子女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或向攻击敌视方向发展。子女为逃避这种不祥和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少年犯黎某,从小到大,看到最多的是父亲打母亲的愤怒,听到最多的是母亲悲惨的哭声。他形成了孤僻、冷酷、反抗的心理,发誓将来一定帮母亲讨一个公道。16岁那年,他已初长成人,当父亲再次殴打母亲时,他义愤填膺,操起一把菜刀,向父亲的头上砍去,酿成了家庭悲剧。
  (2)家长行为有失风范主要指家长文化素质、道德水准低下,行为不检点、不文明或具有不良嗜好,甚至有违法犯罪记录。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其一言一行、思想水平、道德水准、生活作风,都在其子女的注视之中,起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如果父母本身不过硬,道德素质败坏,常常会诱发子女产生不良行为,形成不健康心理,而且年龄越小,其个性受父母的影响越大。据对200名14-18岁少年犯的调查显示:其父母有赌博、婚外情、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44人,占22%。可见父母道德素质的低下,对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具有重要的影响。另外,从个案上看也能证明这一点:如少年犯刘某,其父母经常在家里聚众赌博。9岁时,刘某就学会了赌博,后来一发不可收拾,赌赢了就学着父亲“灯红酒绿一番”,赌输了就去偷、抢。可见父母的榜样作用何等重要。
  (3)不良的家居环境家居环境主要指家庭居住的环境和条件,包括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因素。深圳市是一个人口流动性很强的城市,到1998年,暂住人口为 263.31万,占全市总人口三分之二。其中无正当职业和流动目标的盲目流动型人口占流动人口总数的1.6%。这部分人所占比例不大,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小。另外,在深圳务工的外来流动人口,多来自比较贫困省份的中小城市和农村,这些人文化水平低,找工难度较大,即使找到工作也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生存的压力和自身较差的素质,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这些人一般都居住在出租屋、工棚或其他临时住所,其子女也跟随居住于此,耳濡目染,很容易学坏。公安部门资料显示:深圳青少年犯总数的60%以上都是来自于居住此地的人员。本次抽样调查也表明:88%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居住在出租屋、临时或流动居所。可见,居住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是巨大的。四川籍李某夫妇,居住在福田某出租屋,其子15岁,在附近中学借读,虽然父母管教很严,但仍然经受不住在附近居住的“豹哥”的关心、引诱,学会了盗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家庭教育职能建国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程度的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大家庭日趋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小家庭,代替了存在几千年的“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传统家庭中的诸多功能正在丧失,人们对家庭的依赖和保护作用开始减弱,家庭教育职能逐渐弱化。由此引起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逐年增加。这一问题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者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早期开发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对于父母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本能,而教育子女,把子女培养成为一个有用之人.才是父母爱的升华。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是父母的罪恶。因此,家庭应担当和强化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
  (l)应制定颁布家庭教育大纲。教育大纲主要包括家庭的规范,家庭的教育义务,家庭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具体监督和落实大纲的部门以及对虐待、放纵孩子作恶、失职的家长予以处罚和约束等内容。如果每个家庭都按照教育大纲来搞好家庭教育,调节好家庭生活,家庭关系,特别是心理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那么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将会均衡地得到发展,将会切实有效地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
  (2)应重视加强对家庭教育学,家庭心理学理论的研究和应用,针对当前家庭教育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
  (3)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两个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从法律角度上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但是它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其人身权、人格权、荣誉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通信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等等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未成人的父母和其它监护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许多父母并没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偷看、私截子女的信件;有的强迫子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有的任意辱骂子女,甚至禁闭、关押子女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大力宣传《未成年保护法》,以改变家长的育子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社会各部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尤其规定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和预防职责,以及不履行这些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加大力度宣传该法,使父母懂得不教育子女,不正确教育子女,放弃对子女的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是一种触犯法律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优化家庭教育包括提高家长素质,注重教育方法,改善教育环境。
  首先,要规范家长行为。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科忠告我们:"不要以为只有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同儿童谈话、怎样议论别人、怎样欢乐和发笑。怎样对待朋友和敌人、怎样穿戴、怎样读报,这一切对于儿童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导因素,因此,规范家长行为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措施。
  (l)为人父母者,应自尊、自律、学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更不能有犯罪行为。
  (2)为人父母者,应不断加强自身道德的修养,不做有背人伦道德的事,禁止酗酒、赌博和不健康、不正常的性生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3)为人父母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在为人处世中,言谈举止要文明,不能出口伤人,动辄拳脚相加。对待生活中的纠纷矛盾、磨擦应积极化解,从而对子女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
  其二,注重教育方法,提高家教质量。前面的调查分析已经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部分是缺乏家庭教育,特别是教育失当的情况下造成的。错误的教育管理不仅没成效,反而会使被教育者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从小养成其对立、反抗社会的情绪。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往往掌握不住一定的度,铸成了“逼子成龙”不成的悲剧;有的家长当子女出现错误或者违法行为时,不知道如何教育管理,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子女的越轨行为予以纠正。为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我们建议:
  (l)建立家教咨询中心。开辟多条咨询热线,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咨询人员,主要是引导家长用正确和适当的方法去影响、教育子女,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教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
  (2)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家长学校可采取;多渠道开办,妇联、教育局、街道办、居(村)委会基层组织都可鼓励开办。凡是有子女家庭的父母都应当定期到家长学校接受有关家庭教育学、青少年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培训,以提高父母的素质和教育能力。近几年深圳要对两类家庭即“外来家庭”(暂住家庭)和“本土”家庭的家长进行重点培训。
  外来家庭的家长一般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整天忙于生计,且居住在环境差、管理混乱的出租屋等地。对子女的教育比较疏忽,其子女多在就近学校借读,有的根本没书可读,其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对这类家长的培训十分关键。可以利用晚上、休息日,动员"义工"和居委会,开办免费或减资培训班,进行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本土”家庭的家长一般都是“洗脚上田”的农民,他们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富裕起来。一部分人有了钱后,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及至嫖娼、赌博、对子女重养轻教,对这类家长的教育任重而道远。可以通过居(村)委会支持,开办家庭学校,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教育,重点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道德水平。
  其三、改善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对子女健康性格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必不可少的。父母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保持恩爱的夫妻关系;父母与长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长辈要爱护晚辈,晚辈要孝顺长辈;父母与邻里之间要和平共处,互相帮助;父母对子女要平等相待,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淡;多一分理解,少一些专横。
  3.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统计资料表明:在398名青少年犯中,373名都是外来人员家庭的子女,占94%,其中249名是暂住家庭的子女,124名是无合法证明的外来人。可见,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对减少和遏制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外来家庭一般都住在出租屋,因此加强对出租屋的清查、管理,是一条重要途径。公安部门,要对所辖地区的出租房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实行常规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对于无合法证明的“三无”少年,要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并加强与内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暂住人员档案制度,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对于外来家庭的合法权益也要予以保护,特别是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应得到落实。
  4、对失去家庭温暖,失去父母之爱,失去家庭保护的未成年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学校、街道、居(村)委会、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组织及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应对其给予特别关心、教育和保护,对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经济救助,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摘自《青少年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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